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瑞泰新材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88,069,033.33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2,188,069,0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6月 14日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6月 1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006号)。
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九游官网app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将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入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新增募投项目“宁德华荣年产 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自贡华荣年产 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 2,000吨溶剂项目”以及“衢州瑞泰年产 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2022年 11月 15日,公司召开了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基于当前超募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延长部分超募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具体调整如下:
“自贡华荣年产 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 2,000吨溶剂项目”(以下简称“自贡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所综合确定,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自贡项目建设工程量较大,影响项目进度的因素较多,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与此同时,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高标准的安全、环保相关要求,亦使得项目整体工作量超出原定计划。
截至 2024年 11月末,自贡项目已经进入了相关验收和试生产筹备阶段,考虑到生产线联动调试和相关部门审批验收的后续工作量仍较大,为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并结合近期锂电材料市场行情,经过公司审慎考虑,决定将该超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定的 2024年 12月 31日延期至 2025年 6月 30日。
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超募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与把控,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超募项目目前的实施进度,九游官网app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本次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超募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谨慎决定和必要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超募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建设进度的变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
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