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1年修订分布式光伏管理新规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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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1年修订分布式光伏管理新规有何变化?

  “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持续快速增长,接网消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迫切需要调整管理思路,推动源网荷储协同发力,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1月23日,国家能源局对外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慧敏进行解读时作出上述表示。

  上一版有关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的文件是2013年颁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出台十多年来,分布式光伏市场情况、面临形势、发展预期、政策机制需求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修订工作变得迫切。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印发的《管理办法》共七个章节四十三条内容,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怎么管、备案怎么办、项目怎么建、电网怎么接、运行怎么规范。

  其中在定义方面,《管理办法》突出了三个基本特征,即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和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强调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这回归到了分布式光伏区别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特征。

  “以前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的小型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并不需要集中式光伏电站这种指标管理,可以按照分布式项目去备案。新规出台以后,这种地面分布式电站就成为历史了。因为新规反复强调,分布式光伏应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才能开发。”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分析称。

  对于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管理办法》提出,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二选一,但是不能选择全部上网。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这意味着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上网模式和余电上网的比例将取决于各省后续出台的细则。

  业界人士看来,上述规定体现了差异化管理的思路,增强了可操作性。既覆盖全部分布式光伏发电形式,又做到边界清晰,为针对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管理奠定基础,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供支持。

  潘慧敏表示,这次修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既要促进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接网消纳承载力不足等制约问题;又要规范市场,对发展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坚决纠正和严格规范,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维护发用双方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

  针对衔接问题,潘慧敏称,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明确“新老划断”是行业比较集中的意见。为此,《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提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并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中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

  新增装机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发电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

  从发展环境看,光伏组件价格从2013年的5元/瓦左右降至目前的0.7元/瓦左右,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市场化的发展阶段。